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小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李秀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寶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旅費
強制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於發回前109年12月9日調解
期日表示本件
請求進入訴訟程序,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
難期待調解,
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
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