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小調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旅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小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李秀英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寶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旅費強制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發回前109年12月9日調解期日表示本件 請求進入訴訟程序,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 難期待調解,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 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