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俊杰
相 對 人 洄瀾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妙靜
相 對 人 林妙靜即山中傳奇休閒茶坊
相 對 人 太巴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妙靜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03所示
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
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03所示之票面金額,及
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03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
001至003 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未載,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到
期日均有記載,
詎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
爰聲請
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10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民 國) │ (新 臺 幣) │ (民 國) │ (民 國) │ │ │
├──┼───────┼────────┼───────┼───────┼───────┼────┤
│001 │109年8月15日 │5,000,000元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CH No.763433 │ │
├──┼───────┼────────┼───────┼───────┼───────┼────┤
│002 │109年8月15日 │990,000元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CH No.763435 │ │
├──┼───────┼────────┼───────┼───────┼───────┼────┤
│003 │109年8月15日 │700,000元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CH No.763436 │ │
└──┴───────┴────────┴───────┴───────┴───────┴────┘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
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