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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簡調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安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家豪 代 理 人 魏辰州律師 相 對 人 國政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親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安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國政電氣 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 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相對人今仍未具狀陳明其調 解意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佐,依首揭規定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調解亦難 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認為不能調解,本院將續 行審理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