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安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家豪
代 理 人 魏辰州
律師
相 對 人 國政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親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安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國政電氣
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
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
具狀陳明其調
解意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佐,依
首揭規定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調解亦難
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
堪認為不能調解,本院將續
行審理程序。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