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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簡調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朱高淑真 代 理 人 朱志騰 聲 請 人 安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娟 上列聲請人與梁浚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5月7日調解期日,相對人未到院接受調 解,聲請人到場表示,曾經與相對人分別在吉安鄉調解委員 會、花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兩次調解,均不能達成合意,顯 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再訂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 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