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法定
代理人 蕭文龍
相 對 人 巍宏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哲寬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892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
兩造間本院107年度建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確定
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
之75,餘由原告負擔負擔。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審查後,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
及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