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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文龍 相 對 人 巍宏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哲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892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兩造間本院107年度建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確定 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 之75,餘由原告負擔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 及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