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李芳任
相 對 人 凱裕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順收
相 對 人 周志昇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李芳任與相對人凱裕貨運有限公司及周志
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費用及相
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本院函命聲請人補正,
詎聲請
人
迄未補正。又本院通知聲請人到院調解,聲請人亦無正當
理由未到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報到單附卷
可參。
是
以本件依聲請人之狀況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
首揭規定本院
將依法續行審理程序。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規
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