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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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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調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李芳任 相 對 人 凱裕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收 相 對 人 周志昇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李芳任與相對人凱裕貨運有限公司及周志 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費用及相 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本院函命聲請人補正,聲請 人未補正。又本院通知聲請人到院調解,聲請人亦無正當 理由未到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報到單附卷可參是 以本件依聲請人之狀況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本院 將依法續行審理程序。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規 定,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