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陳映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慈
訴訟代理人 方誌隆
被 告 旭悅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89,118元及其
遲延利息,以該金額計算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3,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