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易居建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闕言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其
遲延利息,
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價額以
上開金額計算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23,7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