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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名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更生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立德 被   告 黃永傑 上列當事人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與切結啟事,係屬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