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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賴怡璇 
上訴  人  全捷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12月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3日送達予
    上訴人,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