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楊朝永
被 告 鄭鏗洲
宏穎咨詢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張照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8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於111年3月18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繕本逕送
他造。
一、
被告部分:應陳報原告所給付之各筆
報酬,被告各提供何種服務?其專業性為何?被告所提供之服務對原告得否領取保險金及其數額有無影響?
二、原告部分:原告主張倘
系爭契約並
非無效,
惟報酬概以領取保險金金額30%計算過高。則依相同業務之行情,報酬計算應以何方式方為合理,並請提出相關
佐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