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秀玲即嘉里興企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鴻盛建設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80,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邱韻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