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坤旺
王惠雪
共 同
複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被 告 法華山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於111年11月30日前補正下列二、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仍有相關爭點不明待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兩造應補正之事項:
㈠原告部分:
⒈原告均主張任職時,每月僅休6天,惟扣除該「每月休假之6天後」,原告復均主張
被告「休息日」、「例假日」之加班費均未給予,是否符合
一例一休之規定?有無重複計算之情事?此情業經被告具狀
抗辯(見民事
答辯狀第6、7頁之二、三),惟未據原告說明,自有補正之必要。
⒉本件原告實際上係以何「投保金額等級」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係自行或掛在其他單位名下投保?均未見原告說明及舉證,自有補正之必要。
㈡被告部分:
⒈被告經營之殯葬業務,中午是否不營業(即不接受顧客前來洽談或為顧客提供服務)。若否,則員工排班輪值之情形如何?
⒉本院111年5月16日之言詞辯論時,經被告表明:「容後補陳」之問題(見本院卷169-171頁言詞辯論筆錄),被告
迄今仍未補正,本院認仍有補正必要。
⒊倘本院認兩造間具有勞動契約關係,則被告依勞基法有保存原告之工資清冊、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惟本件被告並未提出,則將生勞動事件法第36條第5項「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之效力」,請被告加以
衡酌。
⒋對於原告111年9月28日民事
陳報狀所陳報原告底薪、津貼、膳食津貼之金額,有無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