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鴻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靜稔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
系
爭支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遺失,業經本院以110度司
催字第4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 年2月25日公告
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
開民事卷宗審核
無訛,足
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
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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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民國)│(新臺幣)│ │ │
├──┼────┼────┼────┼─────┼─────┼────┤
│1 │鴻理有限│兆豐國際│110年1月│104,639元 │AI0000000 │富泰石業│
│ │公司 │商業銀行│31日 │ │ │有限公司│
│ │ │花蓮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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