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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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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靜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遺失,業經本院以110度司 催字第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 年2月25日公告 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25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 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 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民國)│(新臺幣)│ │ │ ├──┼────┼────┼────┼─────┼─────┼────┤ │1 │鴻理有限│兆豐國際│110年1月│104,639元 │AI0000000 │富泰石業│ │ │公司 │商業銀行│31日 │ │ │有限公司│ │ │ │花蓮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