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徐旭平
代  理  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屆滿,且無人申報權利,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133
普通股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