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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承潘 
相  對  人  晉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旻宏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6月13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
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之積欠工資,共計新臺幣21萬元整,並於111年6月30日前匯款至勞工指定帳戶(台北富邦新竹-000000000
000)。」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就給付薪資等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民
    國111年6月13日進行調解,已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1
    .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之積欠工資,共計新臺幣21萬元整,並於111年6月30日前匯款至勞工指定帳戶(台北富邦新竹-000
  000000000)。...」等,相對人並未履行給付薪資部分
    ,聲請准為強制執行等語,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
    紀錄1份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
    時同意給付聲請人上開款項。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
    提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