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黃政榮
李文潭
徐振福
秦玉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玉德、李文潭、黃政榮、徐振福等4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500元(計算式:133,117+239,073+159,581+128,729=660,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