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
債 權 人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宥縈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
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
請前即住「臺中市潭子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
參,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