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宏昇租賃有限公司(原名:皇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正確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等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
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欠費設備清單影本為證,
惟其
聲請狀上記載之債務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非最新變更後之資料,是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
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補本件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更正債務人名稱。」,該通知書已於111年8月17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
上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未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致本院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
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