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548號
債 權 人 永龍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對
債務人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
債權人未繳費,經定
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通知命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12月12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