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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岳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民  國 )
票 面 金 額
 ( 新 臺 幣 )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樂遊時尚戶外休閒旅遊用品店即陳泰宏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由分社
111年8月31日
38,695元
R0000000
1475-8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