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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小調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陳令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又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令旗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在台八線117.3K邊坡工吊車失事乙事,相對人交管錯誤,司機丘陵意失誤等人為因素,致使吊車摔落到山谷無法修理,請求賠償吊車殘值及營業損失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書狀相對人欄僅載明被告為「宜隆營造有限公司」及「丘陵意」,並未載明宜隆營造有限公司設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以及住所,另丘陵意部分亦未載明其送達地址致本院無法通知相對人到院調解。又聲請人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仟陸捌萬元」,其記載未詳。上情經本院以111年7月14日花院楓民學111司小調字第275號函通知聲請人補正:(一)宜隆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商業登記抄本並載明法定代理人。(二)陳明相對人丘陵意住所。(三)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相對人賠償金額)等。又上開通知已於111年7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無法通知相對人到院調解且無法確認訴訟標的金額以計算調解費用,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並進入訴訟程序續行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