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小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東見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誠虹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私法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本件清償債務起訴視為調解事件,然
相對人為公司私法人,設籍於桃園市楊梅區,有本院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上揭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
旨揭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