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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小調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東見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茂 
上列聲請人與誠虹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訴訟,由私法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本件清償債務起訴視為調解事件,然相對人為公司私法人,設籍於桃園市楊梅區,有本院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揭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依職權移送於旨揭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