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小調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光良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本件給付餐費起訴視為調解事件,然
相對人具狀表示住所在新北市八里區。
揆諸上揭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
旨揭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