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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關  係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嘉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3日以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及關係人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含租金、貸款、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款、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分別與關係人、第三人邱復生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9年6月2日、109年7月7日及109年7月7日共同簽發本票3紙,向聲請人借款(一)60,000,000元。(二)36,000,000元。(三)24,000,000元,利息均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分別為111年1月2日及111年1月7日,屆期後未獲清償,尚欠負聲請人本金92,18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及相對人、關係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等為證。另本院於111年2月1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有第三人吳子嘉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第三人葉慧玲以關係人監察人身份於111年3月16日提出民事陳報狀陳稱略以:聲請人所執有相對人與關係人所簽發面額分別為60,000,000元、36,000,000元及24,000,000元之本票,均係以開立支票分期還款方式清償且債務人均按時清償未有任何遲延情事,聲請人依此聲請拍賣抵押物自屬無據等語。查,聲請人今未撤回本件聲請,且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訟事件,非訟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相對人與關係人所稱均按時清償未有遲延情事縱然屬實,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1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小段
120-2地號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114.48
全部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小段
120-12地號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112.81
全部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003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小段
120-13地號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112.8
全部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004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小段
120-14地號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114.49
全部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319建號
花蓮縣○○鄉○○○路00巷00號
光華段二小段120-2地號
工業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2.95
二層67.78
三層67.78
屋頂突出物16.31
214.82
陽台
13.51
平方公尺
 全部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002
320建號
花蓮縣○○鄉○○○路00巷00號
光華段二小段120-12地號
工業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2.57
二層67.20
三層67.20
屋頂突出物16.13
213.10
陽台
13.34
平方公尺
 全部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003
321建號
花蓮縣○○鄉○○○路00巷00號
光華段二小段120-13地號
工業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2.57
二層67.20
三層67.20
屋頂突出物16.13
213.10
陽台
13.34
平方公尺
 全部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004
322建號
花蓮縣○○鄉○○○路00巷00號
光華段二小段120-14地號
工業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2.95
二層67.78
三層67.78
屋頂突出物16.31
214.82
陽台
13.51
平方公尺
 全部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