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大業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MANGULABNAN JOELITO ENCINA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5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DY0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54,000元 ,及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5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4,000元,付款地載「花蓮縣」,利息約定自
發票日起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10年1月5日,
詎到期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申請相對人在台居留資料,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逕行函覆本院。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