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律聲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全字第40號裁定准許在案,
惟相對人
迄未提起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本件
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全字第40號保全程序卷宗
無訛,且相對人聲請本院
上開假扣押裁定准許後,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乙節,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
可稽,而相對人經本院通知後,亦未於限期內向本院提出已對聲請人起訴之證明,則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