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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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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帝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堂 
相  對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6,83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帝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確定,該判決主文第二項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已向本院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830元,本院並依職權聲請狀繕本及相關附件影本送達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今仍未具狀為意見之表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聲請人主張認為實。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8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