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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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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國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陳煌仁  
            陳振樁  
            葉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宜榮工程有限公司即伯達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振益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56號毀棄損壞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有網路列印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調偵字第156號及112年度偵字第8178號起訴書在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