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陳煌仁
陳振樁
葉淑娟
共 同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被 告 宜榮工程有限公司即伯達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振益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調偵字第156號毀棄損壞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有網路列印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調偵字第156號及112年度偵字第8178號起訴書在卷
可稽,則原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