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春梅
即 原 告 顏安通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20,4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