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源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系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                   
被      告  丁進財即晉丞工程行

            王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12年8月18日前補正理由欄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本件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已就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函查事項進行函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檢附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函文及其附件影本供參。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