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源鈦興業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
被 告 丁進財即晉丞工程行
王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12年8月18日前補正理由欄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本件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已就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函查事項進行函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檢附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函文及其附件影本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