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9號
即被 告 黃崇軒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鄉親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
本件因財產權而提起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9,3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7,13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