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蔡欣言
複 代理 人 陳映亘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裕傑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