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陳丕烈即宏大裝飾工坊
黃郁雯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確認
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
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
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訴外人示圖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
強制執行(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71號),並
聲請執行示圖公司對
被告之工程款債權新臺幣(下同)10,633,433元,經被告就該
扣押命令聲明
異議,據此,聲明請求確認示圖室公司對被告有該債權存在。依
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633,4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