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查
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9,6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1,08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