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大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范景量
原 告 范景量
被 告 成鑫汽車修理廠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尚義
被 告 林尚義
被 告 江燡爐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
訴之聲明誤載4,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850元。
二、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載:「原告受損害金額總計新台幣45萬元」、「原告請求
被告等給付新台幣45萬元及其
遲延利息」等語,此與訴之聲明請求4,500,000不符,請確認訴之聲明內容是否有誤,若是,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
三、原告請求損賠金額如仍為訴之聲明
所載「4,500,000元」,亦應於
上開期間內陳報,另行核定價額後補繳裁判費,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