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44,352元及
起訴狀繕本(含證物),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屬
上開規定
所稱「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發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457,796元及其
遲延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PINTAIL BV(下稱PINTAIL公司)及TRAFIGURA MARITIME LOGISTICS PTE LTD(下稱TRAFIGURA公司)應
連帶給付6,575,19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並聲明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聲明第3項請求如被告新發公司為給付者,則被告PINTAIL公司及TRAFIGURA公司在給付金額扣除1,882,600元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如PINTAIL公司及TRAFIGURA公司為給付者,則新發公司在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32,9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35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原告應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本件起訴被告有3人,
迄僅提出2份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