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91號
被 告 劉可威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