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源鈦興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
被 告 丁進財即晉丞工程行
被 告 王秋華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30,931元及其
遲延利息,
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價額以該金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2,266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