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號
被 告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20,800元、3,297,660元及其
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價額依
上開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8,318,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扣除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80,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