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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張道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威金砂石有限公司、福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9,640元(即原審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