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威金砂石有限公司、福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9,640元(即原審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