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被 告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趙毓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8,799,034元(計算式:5,194,322元+1,547,000元+1,547,000元+510,712元=8,799,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