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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
被      告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玫瑰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游慶昌即譽建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廖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整,在本院民事庭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