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
被 告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游慶昌即譽建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廖偉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整,
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