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賴淳良律師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複 代理人 胡孟郁律師
參 加 人 潘堂益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彭鈞律師
被 告 李義祥即義祥工業社
吳沛育
華文好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兼
黃文利
上 3 人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敏律師
被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訴訟代理人 周聖皓律師
黃豐玢律師
被 告 李進福
張齊富財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律師
被 告 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璋
被 告 郭國振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楊克成律師
洪于庭律師
被 告 李健贏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陳達政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張清秀
陳春瑋
謝文崇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就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413,140,001元核定第一審
裁判費3,303,255元,
業據原告繳納。
嗣原告於112年3月24日以民事追加原告
暨變更聲明狀追加及擴張請求金額至999,138,471元(見卷五第161-210頁、卷十三第5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15,378元,扣除
前揭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303,255元,尚應補繳4,512,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3年6月17日前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追加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邱韻如
法 官 李立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