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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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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林賜玉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被      告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光宏 



被      告  劉芸華 
            陳汝煌 
            包建萍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葉家葳 

            洪金蓮 
            沈其晃 
            陳思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
            劉逸律師
            劉德壽律師
被      告  巫昇峰 

訴訟代理人  王亞愔 

被      告  尤國寶 


            李旆締即李玉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563號裁定參照)。又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將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被告徐光宏(下稱徐光宏)為董事,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被告徐光宏擔任董事長,並為變更登記,然原告否認徐光宏為宏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以上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其決議方法、內容等違反法令及章程為由,主張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起訴請求確認上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確認宏將公司於111年12月21日董事會所為徐光宏當選董事長之決議無效等情,有原告陳報上開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影本可稽,是徐光宏是否為宏將公司之董事長,得否代理宏將公司為本件訴訟行為存有爭議,經本院詢問士林地院,該案件因當事人提起上訴尚未確定,審酌宏將公司與其他共同被告間於本件訴訟性質上須合一確定,又關於宏將公司是否經合法代理乃本件裁判先決要件,為避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原告與宏將公司等人間上開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訴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鉑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