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秀娟
代 理 人 趙瑞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
系爭支票),於民國110年9至12月間遺失,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2月2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民事卷宗審核
無訛,足
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