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四樓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里鎮○○00號)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
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甲○○主張其為失蹤人乙○○之女,乙○○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為80歲以上之人,目前設籍於花蓮縣○里鎮○○00號,自101年12月22日離家後即音信杳然,
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1年,聲請人
乃依法聲請
死亡宣告,案經本院於112年8月7日准以
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外網),且刊登新聞紙在案
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戶籍謄本、太平洋日報各1件為證,且本院
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勞保局WebIR資料查詢系統、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均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在監在押、投保等資料。聲請人之主張,應
堪信為真實。
三、今申報
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
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乙○○於101年12月22日失蹤,計至104年12月22日滿3年,應
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