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簡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馮育才
林承業(林芳松之承受訴訟人)
陳毅(林芳松之承受訴訟人)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秀英、林承業、陳毅
為被上訴人林芳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林芳松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死亡,依
首揭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次查,林秀英、林承業、陳毅為林芳松之
繼承人,有親等關聯查詢在卷
可參。而林秀英、林承業、陳毅並未
拋棄繼承,亦未
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說明,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蔡培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