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訴字第20號
原 告 徐張皓雲
被 告 呂闕愛加
呂阿燕
上 一 人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