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
原 告 許慧敏
蘇曉期
蘇正義
兼 上一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本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16時之
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11月7日16時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經
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16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宣判,
惟因本院已經形成
心證,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