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
原      告  許慧敏  
            蘇曉期  
            蘇正義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婉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玫瑰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16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11月7日16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16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宣判,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